| 一. |
向選民客觀地解釋關於選舉活動的事宜; |
| 二. |
確保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名單能真正公平地進行競選活動和宣傳; |
| 三. |
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有關事宜作出解釋; |
| 四. |
登記無意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的負責人所作的聲明書; |
| 五. |
審核各候選名單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 六. |
審核各候選名單在競選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 七. |
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 八. |
在選舉程序的範圍內,要求有權限的實體採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保安的條件及行為的合法性; |
| 九. |
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權限的實體; |
| 十. |
就執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而須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事宜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
| 十一.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
| 十二. |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