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簡介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制度包括兩種選舉方式: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在直接選舉中,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自然人,按《選民登記法》的規定作了登記,可在立法會選舉中選出12名議員。

  在間接選舉中,不同社會利益的法人代表,在身份證明局作了登記、具備法律人格最少三年並按《選民登記法》的規定作了登記,可在立法會選舉中選出10名議員。

  在兩種選舉中,得票數目轉換為議席的方法是:把每張候選名單的得票數按名單內候選人的排名序除以1、2、4、8及續後以一倍遞增之數,以此方法先為各張候選名單的候選人計算出一個決定其能否取得議席的商數,繼而將各個商數由大至小排列,按大者先得原則進行議席配給,一個商數獲配給一個議席,直至全部議席配給完盡為止。

  為最後一個議席進行配給時,如果遇上商數相同的情況,該議席配給予尚未取得議席的有關名單;如果各張名單均已取得議席,該議席配給予得票較多的有關名單;又如果各有關名單的得票數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委任議員共七人,由行政長官於收到《選舉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總核算結果後十五日內委任。

更新日期 : 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