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於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並於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最早2021年7月20日)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2021年8月28日)的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在公佈上述的告示當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訊息或資訊。

1. 競選宣傳活動通知及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

“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上指的“公眾”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具有選舉資格的法人。

1.1. 競選宣傳活動通知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競選宣傳活動通知書》CAEAL75B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計劃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在指定的期間屆滿後,如活動有所變更,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2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1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限期

最遲2021年8月25日。

所需文件

《競選宣傳活動通知書》CAEAL75B號表格

1.2. 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

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的公司,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的社團及財團或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期間(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C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舉行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限期

最遲2021年8月25日。

所需文件

《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CAEAL75C號表格

1.3. 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

任何候選人如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參加由上點所指法人舉辦的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參加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相關候選人參加的活動。

限期

最遲2021年8月25日。

所需文件

《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

1.4. 通知及申報方式

透過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或網上(www.eal.gov.mo)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登入填寫及提交。

在法定期限屆滿前,申報書亦可以透過傳真(89870075)或電郵(eal@elections.gov.mo)提交,但須在翌日提交經適當簽署的申報書正本作確認。

2. 集會及遊行自由

競選活動期內,集會及遊行自由是得到保障的。集會、聚會、示威及巡行或遊行均可在競選活動期內任何日期及時間舉行,而僅須遵守法律關於工作自由、通行自由、公共秩序及市民休息時間等方面的規定。

候選人及其提名人可暫時使用建築物、公共場所、屬於公共實體和法人的場地、有條件舉行競選活動的表演場所或公眾易於到達的地方舉行競選活動。

集會或示威不得在凌晨2時至早上7時30分時段內舉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 封閉場地;
  • 表演場所;
  • 無住戶建築物;
  • 有住戶建築物但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

選管會於2021年8月18日前會進行公開抽籤分配競選活動使用的公共地方及表演場所,以確保各候選名單在此方面具有平等機會。

3. 音響宣傳

音響宣傳無需行政當局的批准,但須通知選管會,且須遵守法律關於市民休息時間方面的規定,即不得在上午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 封閉場地;
  • 表演場所;
  • 無住戶建築物;
  • 有住戶建築物但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

如各參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間使用音響,應適當控制音量,避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3.1音響宣傳車

每個候選名單受託人最多可申請使用八輛機動車輛為其候選名單進行音響宣傳。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9時至晚上8時前,85dB(A),晚上8時至晚上11時,70dB(A)。

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在用作進行音響宣傳前經由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檢定該等裝置的安全和最高音量度,並獲該兩局發出許可後方可使用。檢定安排見稍後公佈的 “關於選舉活動音響宣傳車臨時改裝檢定及噪音檢定流程指引”。

限期

最遲2021年8月10日(因應候選名單數目作調整)。

所需文件

《使用音響宣傳車通知書》及其相關附件。

4. 圖文宣傳品的張貼

候選名單有張貼圖文宣傳品的自由,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包括以公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

在競選活動期間,僅可於以下地點張貼圖文宣傳品:

  • 選管會為此指定的預留位置(選管會於2021年8月25日前公佈);
  • 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
  • 分層所有權樓宇的共同部分的空間,但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且宣傳品的張貼須預先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許可
  • 住宅或獨立單位內部,但必須經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
  • 用作競選活動的音響宣傳車。
5. 政綱概要

應候選名單的要求,選管會在競選活動期間將每一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貼出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之日起計3日內,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應按選管會公佈的要求(規格要求見選管會稍後的告示)提交擬公開的政綱概要的內容。

限期

無異議情況:2021年7月21日至7月23日。

無上訴情況:2021年7月29日至8月2日。

有上訴情況:2021年8月4日至8月6日。

所需文件

《提交政綱概要通知書》及其相關附件。

6. 廣播使用權

根據現行法例,候選人及其提名人有權免費使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台和電視台作廣播。

電台及電視台須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

行政長官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5天前以批示訂定廣播時間。

選管會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3天前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各候選名單的廣播時間。

禁止各候選名單共用或互換經抽籤分配的廣播時間,又或在獲分配使用的廣播時間內為其他候選名單作宣傳。

各候選名單可自行製作或利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設備製作宣傳影片及宣傳聲帶供電視台及電台播放,播放次數及長度見稍後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

7. 租用設施

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至選舉後20日內,都市房地產的承租人得以任何方式出租其房地產,供籌備和進行競選活動之用。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將供籌備競選活動之用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運作的設施的以下資料通知選管會:實際使用面積、地址、獲許使用的協議類別、使用期限以及為編制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金額。 (見《租用設施通知書》)

競選總部和競選分部的設立數目以七個為限,可全部或部分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不得在獲無償提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共實體的名義作物業登記的不動產內運作。

提名委員會獲確認合法存在後,可在其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但在競選活動期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在樓宇外牆設置的招牌或橫額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確保招牌的設置符合適用的規定,尤其包括招牌或橫額設置的技術規則,不妨礙公共街道車輛或行人的通行,不能遮擋公共照明、街名牌或門牌。

限期

2021年3月8日至10月2日。

所需文件

《租用設施通知書》

8. 安裝電話的權利

在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政治社團和提名委員會有權在其會址免費安裝一具電話。

上述電話可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競選活動期開始前,向行政公職局申請安裝。(見《申請安裝電話》通知書)

限期

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2021年8月27前。

所需文件

《申請安裝電話》通知書

9. 商業廣告的禁止

為保證在各候選名單之間真正體現平等,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2021年3月8日)起,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尤其包括下列者:

  • 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的商業廣告宣傳工具;
  • 都市流動商業廣告的版位;
  • 樓宇的柱和外牆上的海報張貼區域、屏幕及其他相類設備;
  • 用作從事客運或貨運經濟活動的機動車輛的車身及車內,尤其公共巴士、出租車及“發財巴”等。

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

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是指負責指導並監督展示內容的人或其代任人,如涉及機動車輛的情況,亦包括實際佔有車輛者和駕駛者。

10. 選舉前一日禁止宣傳

2021年9月12日是選舉日,在2021年9月11日是不准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的。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科處罰金。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在2021年9月10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於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訊息或資訊,但於選管會所指定的為張貼圖文宣傳品預留位置所張貼的宣傳品,以及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的招牌或橫額所載的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除外。

按選管會命令有義務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人,須立即執行選管會的命令。

11. 選舉日禁止宣傳

2021年9月12日是選舉日,當日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

同時,選舉日當日禁止在投票站內、設有投票站的建築物內,又或投票站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作出競選宣傳行為,包括於這些地方內:

  • 使用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服飾或貼紙等;
  • 透過與選民交談、呼喊口號、向選民示以手勢或信號等方式作出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競選組別的行為。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