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名單駐站代表
1. 候選名單駐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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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候選名單均有權在每一投票站派駐一名正選代表及一名候補代表,但不得指定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及核票員為候選名單駐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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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站代表須具投票資格,且僅得代表一個候選名單在一個投票站行使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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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選代表不在場時,可以由預先指定的候補代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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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選舉日前第29日至第20日期間(2021年8月14日至8月23日)將駐站代表的名單提交予行政公職局局長,以便其簽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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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站代表的身份由行政公職局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證明書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最遲於選舉日前2日到該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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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名單受託人須提醒各被指派的駐站代表,為方便其監察投票站的運作,選管會將轉移其投票地點到監察投票站。
限期
2021年8月14日至8月23日。
所需文件
☑ 駐站代表名單。
2. 駐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候選名單的駐站代表有下列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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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站運作期間,豁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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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較接近派票和點票的位置,以便能監察所有投票活動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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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查閱執行委員會使用的投票人名冊及其他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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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投票或核票階段,對在投票站運作期間發生的事情,發表意見及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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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選舉活動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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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工作紀錄上簽名及在一切與選舉活動有關的文件上簡簽、加蓋封印和貼上封條並在其上簡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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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有關投票和核票工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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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執行委員會成員投票後即時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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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名單駐站代表不得被指派代替執行委員會的缺席成員,亦不得妨礙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