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於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並於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2019年11月9日至22日)。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或對於在其競選活動進行中因煽動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為所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起民事責任。
競選活動應:
“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上指的“公眾”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具有選舉資格的法人。
“競選活動期內,集會及遊行自由是得到保障的。集會、聚會、示威及巡行或遊行均可在競選活動期內任何日期及時間舉行,而僅須遵守法律關於工作自由、通行自由、公共秩序及市民休息時間等方面的規定。
候選人及其提名人可暫時使用建築物、公共場所、屬於公共實體和法人的場地、有條件舉行競選活動的表演場所或公眾易於到達的地方舉行競選活動。選管會在行政公職局的協助下,進行公開抽籤分配競選活動使用的公共地方及表演場所,以確保各候選名單在此方面具有平等機會。
集會或示威不得在凌晨2時至早上7時30分時段內舉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音響宣傳無需行政當局的批准,但須通知選管會,且須遵守法律關於市民休息時間方面的規定,即不得在上午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如各參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間使用音響,應適當控制音量,避免影嚮居民的正常生活。
候選名單有張貼海報、圖片、壁報、宣言或告示等圖文宣傳品的自由,但必須在選管會為此指定的地點張貼。
該等圖文宣傳品可張貼至選舉日整日。
應候選名單的要求,選管會在競選活動期間將每一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貼出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之日起計3日內,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應按選管會公佈的要求提交擬公開的政綱概要的內容。
根據現行法例,候選人及其提名人有權免費使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台和電視台作廣播。
電台及電視台須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
行政長官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5天前以批示訂定廣播時間。
選管會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3天前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各候選名單的廣播時間。
禁止各候選名單共用或互換經抽籤分配的廣播時間,又或在獲分配使用的廣播時間內為其他候選名單作宣傳。
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至選舉後二十日內,都市房地產的承租人得以任何方式出租其房地產,供籌備和進行競選活動之用。提名委員會應將其為籌備和進行競選用途而租用的設施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在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提名委員會有權在其會址免費安裝一具電話。
上述電話可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競選活動期開始前,向行政公職局申請安裝。
在競選活動期內,不可因記者及社會傳播企業所作的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對該記者或企業施以制裁,但不影響可在選舉日後追究倘應承擔的責任。
未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主席許可,傳媒工作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得在站內進行拍攝。獲許可後進行的拍攝工作,亦不得影響選舉的保密性、投票的保密性或妨礙選舉的進行。
不欲刊登有關競選活動的資料的資訊性刊物,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兩日前將該意願通知選管會。此情況下的刊物,不得刊登有關競選活動的資料,但由選管會發送刊登者除外。
為保證在各候選名單之間真正體現平等,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一概禁止以直接或間接的商業宣傳手段在社會傳播媒體或其他媒體上進行任何形式的競選宣傳。
競選活動開始日至選舉日翌日期間,有關選民對候選人態度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
2019年11月24日是選舉日,當日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
同時,選舉日當日禁止在投票站內、設有投票站的建築物內,又或投票站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作出競選宣傳行為,包括於這些地方內: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