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為2021年9月12日(星期日)。
經直接選舉產生14名議員。
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每個提名委員會必須由最少300名、最多500名本身為有投票資格的選民組成。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1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均具有被選資格。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21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則推定在直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參選,處最高3年徒刑。
例如A候選名單得10,000票,B候選名單得8,000票,C候選名單得3,000票,各候選人得票計算如下:
A候選名單 | B候選名單 | C候選名單 | |
第1候選人得票 | 10,000 | 8,000 | 3,000 |
第2候選人得票 | 5,000 | 4,000 | 1,500 |
第3候選人得票 | 2,500 | 2,000 | 750 |
第4候選人得票 | 1,250 | 1,000 | 375 |
如有4個議席,按得票數目排序,依序由A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B候選名單第1候選人、A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及B候選名單第2候選人當選,而C候選名單並無候選人得票數目在前4位內,故C候選名單沒有候選人當選。
事項 | 日期 |
---|---|
組成提名委員會 | 最遲 6月15日 |
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 最遲 7月5日 |
抽籤以定出候選名單在選票上的排序 | 無異議的情況:7月21日 |
競選活動 | 8月28日 至 9月10日 |
投票 | 9月12日 |
公佈選舉結果 | 9月27日 |
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 最遲 12月13日 |
下列者有權組織和提出候選名單:
每個提名委員會必須由最少300名、最多500名被登載於本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自然人選民登記冊的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同時是提出候選名單的政治社團的成員。
每一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及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違反有關規定人士有可能會被處罰。
要求選民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人士,尤其是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向選民索取簽名時有義務提醒他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
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必須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之前第20日(2021年6月15日),為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向選管會提交《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
必須附同與提名委員會成員數目相同的並經選民簽署表格第二部份“選民的聲明”的申請表(成員必須為已被登錄於2021年1月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選民),選管會只收取組成提名委員會上限,即最多500份“選民的聲明”。
表格內亦應列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中葡文簡稱、全體成員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並指定其中一位成員作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負責委員會的指導和紀律。
選管會就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作出決定後,會發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
提交《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的同時,應提供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的光碟或USB,標誌圖案尺寸不小於 1000 pixels X 1000 pixels 及300 dpi,檔案格式為JPEG,並須提供標誌圖案的彩色和黑白打印稿件於A4尺寸的白色紙以作對照。稿件必須清晰載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並經由受託人簽名確認。
在競選活動期間,每一提名委員會必須使用其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同時,所使用的簡稱及標誌,不應與任何其他已存在者相混淆,尤其是屬宗教或商業性質,或屬於其他組織和社團的簡稱及標誌。
提名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由選管會宣告解散: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候選名單消滅或不制訂政綱;選管會完成帳目審核。
組織提名委員會的最後遞交日期為2021年6月15日。
☑《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CAEAL11號表格;列明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中葡文簡稱及附相同數目的已經選民簽署表格第二部份“選民的聲明”;
☑載有提名委員會黑白及彩色標誌的光碟或USB及其打印稿件。
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每張候選名單上,候選人的數目不得少於4人,亦不得多於14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最遲在選舉日前第70日(2021年7月5日)向選管會主席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經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的《提交候選名單》申請書,其內須載明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姓名及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已排列次序的候選名單及各候選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並指出提名委員會的名稱;
☑《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1號表格和所有候選人的《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2號表格;
☑經每一候選人簽署的《候選人接受提名聲明書》CAEAL23a號表格;
☑經每一候選人簽署的《候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CAEAL23b號表格;
上述文件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遞交一份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25,000澳門元的證明文件作為選舉按金,有關繳付該款項的資訊可參閱選管會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的告示或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
☑選管會發出證明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文件正本;
☑政綱。
政治社團於提交候選名單時還須附同領導機關委任候選名單受託人的會議錄的認證本。
選管會有權決定: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2021年7月7日),選管會將於其辦公設施內貼出一份候選名單總表,其內詳載各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資料。
候選名單貼出後2日內(2021年7月9日),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對候選名單的提交過程的規範性或任何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提出爭議。
選管會如發現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存在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須最少提前2日(2021年7月9日)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7日內(2021年7月12日),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亦可在同一期限內主動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在同一期限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堅持候選名單提交過程並無違規及被要求更換的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但不妨礙於再被選管會否決後,提出更換候選人。
選管會須最遲於候選名單提交期告滿後9日內(2021年7月14日),作出關於上述事項的決定。
選管會在作出是否接納候選名單的決定後,須即時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告示予以公佈。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3日內(2021年7月19日)就選管會所作的決定提出異議,選管會須立即通知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2日內(2021年7月21日)就異議作出答辯。而選管會須在答辯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2021年7月23日)對異議作出決定。
對於選管會就候選名單的有關問題作出的最後決定,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得在該決定公佈後1日內(2021年7月27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須載明上訴依據,及附同作為證據的資料交予終審法院。
對任何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或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經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受託人或其他提出異議人應即時獲得通知,以便在收到通知後1日內(2021年7月28日)提出答辯。
就候選名單問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終審法院須在5日內(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判。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選管會則於1日內在辦公設施張貼告示,公佈一份載有所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及其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總表。
任何候選名單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通知選管會;任何候選人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本人通知選管會。
退選通知必須以聲明書作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退選須最遲於2021年9月9日通知選管會。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及在選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之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選管會應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任何人士均有參選自由。
為保證所有參與選舉的人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從而有利於選民在不受任何約束下明瞭其意見及有利於選舉在完全自由下進行,法律規定,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其他參與者享有以下的特別權利。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拘禁,但如果是犯上可處以最高3年以上徒刑的現行犯,不在此限。
如果某候選人被提起任何刑事起訴,即使是透過控訴批示或等同批示提起的,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繼續進行,但如該候選人已被拘留則除外。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60日,該期間由選舉日前1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為此,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
競選活動於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並於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最早2021年7月20日)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2021年8月28日)的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在公佈上述的告示當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訊息或資訊。
“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上指的“公眾”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具有選舉資格的法人。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競選宣傳活動通知書》CAEAL75B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計劃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在指定的期間屆滿後,如活動有所變更,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2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1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最遲2021年8月25日。
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的公司,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的社團及財團或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期間(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C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舉行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
最遲2021年8月25日。
☑ 《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CAEAL75C號表格。
任何候選人如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2021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參加由上點所指法人舉辦的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2021年8月25日),通過填寫《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以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在指定期間屆滿後申報參加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並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2日前通知選管會並說明理由。
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相關候選人參加的活動。
最遲2021年8月25日。
☑ 《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
透過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或網上(www.eal.gov.mo)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登入填寫及提交。
在法定期限屆滿前,申報書亦可以透過傳真(89870075)或電郵(eal@elections.gov.mo)提交,但須在翌日提交經適當簽署的申報書正本作確認。
競選活動期內,集會及遊行自由是得到保障的。集會、聚會、示威及巡行或遊行均可在競選活動期內任何日期及時間舉行,而僅須遵守法律關於工作自由、通行自由、公共秩序及市民休息時間等方面的規定。
候選人及其提名人可暫時使用建築物、公共場所、屬於公共實體和法人的場地、有條件舉行競選活動的表演場所或公眾易於到達的地方舉行競選活動。
集會或示威不得在凌晨2時至早上7時30分時段內舉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選管會於2021年8月18日前會進行公開抽籤分配競選活動使用的公共地方及表演場所,以確保各候選名單在此方面具有平等機會。
音響宣傳無需行政當局的批准,但須通知選管會,且須遵守法律關於市民休息時間方面的規定,即不得在上午9時前及晚上11時後進行,但在以下地點舉行者不在此限:
如各參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間使用音響,應適當控制音量,避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每個候選名單受託人最多可申請使用八輛機動車輛為其候選名單進行音響宣傳。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9時至晚上8時前,85dB(A),晚上8時至晚上11時,70dB(A)。
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在用作進行音響宣傳前經由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檢定該等裝置的安全和最高音量度,並獲該兩局發出許可後方可使用。檢定安排見稍後公佈的 “關於選舉活動音響宣傳車臨時改裝檢定及噪音檢定流程指引”。
最遲2021年8月10日(因應候選名單數目作調整)。
☑ 《使用音響宣傳車通知書》及其相關附件。
候選名單有張貼圖文宣傳品的自由,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包括以公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
在競選活動期間,僅可於以下地點張貼圖文宣傳品:
應候選名單的要求,選管會在競選活動期間將每一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貼出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之日起計3日內,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應按選管會公佈的要求(規格要求見選管會稍後的告示)提交擬公開的政綱概要的內容。
無異議情況:2021年7月21日至7月23日。
無上訴情況:2021年7月29日至8月2日。
有上訴情況:2021年8月4日至8月6日。
☑ 《提交政綱概要通知書》及其相關附件。
根據現行法例,候選人及其提名人有權免費使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台和電視台作廣播。
電台及電視台須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
行政長官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5天前以批示訂定廣播時間。
選管會須在競選活動開始日3天前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各候選名單的廣播時間。
禁止各候選名單共用或互換經抽籤分配的廣播時間,又或在獲分配使用的廣播時間內為其他候選名單作宣傳。
各候選名單可自行製作或利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設備製作宣傳影片及宣傳聲帶供電視台及電台播放,播放次數及長度見稍後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
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至選舉後20日內,都市房地產的承租人得以任何方式出租其房地產,供籌備和進行競選活動之用。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將供籌備競選活動之用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運作的設施的以下資料通知選管會:實際使用面積、地址、獲許使用的協議類別、使用期限以及為編制選舉帳目定出使用該等設施的金額。 (見《租用設施通知書》)
競選總部和競選分部的設立數目以七個為限,可全部或部分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不得在獲無償提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共實體的名義作物業登記的不動產內運作。
提名委員會獲確認合法存在後,可在其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置一個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但在競選活動期開始前,有關招牌或橫額只能載有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在樓宇外牆設置的招牌或橫額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確保招牌的設置符合適用的規定,尤其包括招牌或橫額設置的技術規則,不妨礙公共街道車輛或行人的通行,不能遮擋公共照明、街名牌或門牌。
2021年3月8日至10月2日。
在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政治社團和提名委員會有權在其會址免費安裝一具電話。
上述電話可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競選活動期開始前,向行政公職局申請安裝。(見《申請安裝電話》通知書)
自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直至2021年8月27前。
為保證在各候選名單之間真正體現平等,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2021年3月8日)起,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尤其包括下列者:
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
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是指負責指導並監督展示內容的人或其代任人,如涉及機動車輛的情況,亦包括實際佔有車輛者和駕駛者。
2021年9月12日是選舉日,在2021年9月11日是不准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的。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科處罰金。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在2021年9月10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於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宣傳品、訊息或資訊,但於選管會所指定的為張貼圖文宣傳品預留位置所張貼的宣傳品,以及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的招牌或橫額所載的提名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除外。
按選管會命令有義務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人,須立即執行選管會的命令。
2021年9月12日是選舉日,當日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
同時,選舉日當日禁止在投票站內、設有投票站的建築物內,又或投票站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作出競選宣傳行為,包括於這些地方內: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2年徒刑。
2021年8月14日至8月23日。
☑ 駐站代表名單。
候選名單的駐站代表有下列的權利和義務:
各候選名單的開支的上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是次選舉的開支上限為3,549,622澳門元。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並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且在選舉後90日內(2021年12月13日),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且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亦應按法律公開該帳目的摘要。
任何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得透過事先許可或追認讓其他人為該候選名單進行會引致開支的競選宣傳行為;開支的事先許可必須在作出行為前以書面作出,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許可後翌日將有關的許可行為通知選管會;追認須最遲自作出引致開支的行為起10日內以書面作成,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追認後翌日將有關的追認行為通知選管會。
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受捐獻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1,000澳門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如為實物捐獻,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選管會可要求其他實體進行估價。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應於總核算結束後將結餘金額退還給相關捐獻者,同時,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所有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因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或不制訂政綱而被選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
經選管會對各候選名單提交的帳目審核後,將以通告形式於選舉網頁及報章公佈選舉帳目審核結果,各候選名單無需自行於報章刊登其帳目摘要。
選舉後90日內(最遲2021年12月13日)。
☑ 提交詳細選舉帳目;
☑ 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