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19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代表相關界別,則推定在間接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2019年7月15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自然人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若社團或組織的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多於22名,領導機關應召開會議,為指定投票人進行議決。

為此,每個法人必須在選舉日45日(2019年10月10日)前通過其負責人向選管會提交一份《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CAEAL31號表格

上述領導機關據位人的身份,須由身份證明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效力所發出的證明書予以證明。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法人應得到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的情況。因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AL32號表格,而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選管會最遲至選舉日前第30日(2019年10月25日)張貼有關名單,以便有關人士提起異議或上訴。

常見問題
1. 是否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
未必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均享有22票投票權,倘某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人數不足22人,例如:會員大會沒有設會長等任何職位,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理事等5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監事等3人,即按有關法人的章程所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最多只有8人,換言之,有關法人享有最多8票投票權,而並非22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選舉

聯絡我們

電郵:eal@elections.gov.mo

電話:(853) 8866 8866

立法會選管會微信訂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