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查閱下列選舉法律,政府認為宜公佈該等法律的前文本、經立法會通過的文本及現行文本的條文編號對照表:
一、經第12/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選民登記法》;
二、經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更正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三、經第3/2004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行政長官選舉法》;上述第12/2008號法律曾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更正。
如有分歧,以經上述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法律作準。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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