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根據 3 月 5 日 第 3/2001 號法律通過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 80 條之規定,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指定下列地點供各候選名單張貼海報、圖片、壁報、宣言及告示:

1 關閘近工人球場 2 祐漢街市
3 白朗古將軍大馬 路 4 慕拉士休憩區
5 東北大馬路 6 紅街市
7 白鴿巢前地 8 愛都酒店
9 新八佰伴前 10 司打口前地
11 議事亭前地 12 何賢公園
13 葡文學校 14 宋玉生廣場
15 下環街市 16 媽閣前地
17 舊市區入口,消防局前地 18 馬會停車場
19 孫逸仙博士大馬路近 CTM 20 恩尼斯總統前地

  所有候選名單可在上述每一個地點使用 1.1 米 寬乘 1.6 米 高的面積,作張貼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圖文宣傳品之用。

  又為執行同一法律第 87 條之規定,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指定下列公共地方供各候選名單作競選活動之用:

1 澳門議事亭前地(包含板樟堂前地) 2 澳門康公廟前地
3 澳門友誼廣場 4 澳門三盞燈休憩區
5 澳門筷子基北灣休憩區 6 澳門黑沙環公園
7 澳門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 8 澳門宋玉生公園
9 澳門白鴿巢公園 10 氹仔花城公園側之空地(成都街)
11 氹仔嘉妹前地 12 氹仔運動場圓形地
13 氹仔米也馬嘉禮前地 14 路環石排灣郊野公園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將按同一法律第87條之規定把上述地方平均分配予各選名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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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馮 文 莊
20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