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一.選委會近日接獲不少投訴及查詢,稱有組別打算於 九月二十五日安排車輛接送選民/員工到票站投票,其間更提供餐飲及/或其他利益,對此,選委會重申:

  (1) 選委會並不反對有關團體提供交通工具以方便選民前往投票(例如行動不便之人士),但這些“方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非強迫性 ,對於使用這些服務與否,選民本身有絕對選擇自由;

  • 不能以方便為由或安排行車路綫等種種理由要求選民申報選民證號碼及投票地點;

  • 無論投票前或投票後,不應提供任何餐飲膳食之招待;

  • 不得在人群聚集地點或在車輛上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拉票,或暗示選民選那一組別;

  • 不得向乘客告知或承諾在投票前或完成投票後可獲任何利益;

  • 不得在所乘載之交通工具內外任何位置顯示參選組別之數字、名稱、簡稱或標誌。

  選委會已於選舉日作出安排,任何市民可出示選民證免費乘搭本澳兩間巴士公司之任何綫路到各投票地點投票。

  在違反上述條件之情況下向選民提供所謂接送服務,皆觸犯《選舉法》第 167條之「賄選罪」,其中規定:

  「一、為說服某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名單,而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任何選民,答應接受上款所指任何利益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觸犯上述法律條文者不限於行賄人,受賄之選民亦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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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另外,亦有市民查詢,如在宣傳期過後,即在「冷靜日」及「投票當日」不在澳門傳媒宣傳,而在鄰近地區或借助鄰近地區之傳媒機構繼續進行宣傳,對於這些行為,選委會鄭重聲明:

  (1) 《選舉法》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及法定程序通過之法律,規範立法會議員之產生辦法,所有有意成為議員之本地區永久性居民都應尊重及遵守;

  (2) 雖然法律受「地域原則」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能跨域適用,如有關人士利用這種法律不能跨域適用之原理,在本地區進行選舉之時,借助澳門地區以外之媒體進行宣傳,選委會表示遺憾,這種行徑明顯製造一個不平等之選舉環境。

  (3) 雖然法律在管制上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牽制,但選舉是人民意志之表達,對種種不法行為,尤其是屢勸不改之行為,選民之良知及理智之選擇,就是對這些違法行為之最高判斷準則。

  (4) 選委會由始至終致力於按《選舉法》之規定創造一個公平及公正之選舉環境,亦希望全澳市民及選民,其中包括參選及助選人員,應遵守《選舉法》之規定,廉正及公平之選舉完全有賴社會各方面之全力配合,廉正及公平之選舉也是整個社會及政制發展之基石。

  為此,選委會在此再次呼籲全澳選民,以清醒的頭腦及理智的判斷,在投票日選出真正能代表自己的有賢之士進入立法會,為澳門之和諧發展作出貢獻。

  最後,選委會向每一位選民保證:你所投的票絕對保密,除你自己外,其他人士絕不會知道你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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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馮 文 莊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