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委各候選名單的開支的上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是次補選的開支上限為$3,549,622.00(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並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且在選舉後90日內,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且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亦應按法律公開該帳目的摘要。

任何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受捐獻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如為實物捐獻,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選管會可要求其他實體進行估價。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於總核算結束後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所有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因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或不制訂政綱而被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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