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選舉結果

在選舉日投票結束後隨即在投票站進行初步核算,並公佈選舉結果。投票人、候選人、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名單駐站代表、社會傳播媒介的專業人士或選管會事先批准的其他人士可在場監察。

被提出異議或抗議的選票,經有關人士簡簽後,附於有關文件一併交予總核算委員會處理。

在選舉日的翌日,總核算委員會會對初步核算結果作總核算,完成總核算後,結果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宣佈,並隨即以告示公佈。

選管會於收到總核算紀錄後5日內,將選舉結果的圖表送交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一經核實,即宣佈當選人的姓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