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每張候選名單上,候選人的數目不得少於4人,亦不得多於14人。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最遲在選舉日前第70日(2021年7月5日)向選管會主席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 經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的《提交候選名單》申請書,其內須載明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姓名及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已排列次序的候選名單及各候選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並指出提名委員會的名稱;
☑ 《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1號表格和所有候選人的《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2號表格;
☑ 經每一候選人簽署的《候選人接受提名聲明書》CAEAL23a號表格;
☑ 經每一候選人簽署的《候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CAEAL23b號表格;
上述文件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 遞交一份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25,000澳門元的證明文件作為選舉按金,有關繳付該款項的資訊可參閱選管會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的告示或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
☑ 選管會發出證明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文件正本;
☑ 政綱。
政治社團於提交候選名單時還須附同領導機關委任候選名單受託人的會議錄的認證本。
選管會有權決定: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2021年7月7日),選管會將於其辦公設施內貼出一份候選名單總表,其內詳載各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資料。
候選名單貼出後2日內(2021年7月9日),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對候選名單的提交過程的規範性或任何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提出爭議。
選管會如發現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存在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須最少提前2日(2021年7月9日)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7日內(2021年7月12日),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亦可在同一期限內主動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在同一期限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堅持候選名單提交過程並無違規及被要求更換的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但不妨礙於再被選管會否決後,提出更換候選人。
選管會須最遲於候選名單提交期告滿後9日內(2021年7月14日),作出關於上述事項的決定。
選管會在作出是否接納候選名單的決定後,須即時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告示予以公佈。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3日內(2021年7月19日)就選管會所作的決定提出異議,選管會須立即通知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2日內(2021年7月21日)就異議作出答辯。而選管會須在答辯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2021年7月23日)對異議作出決定。
對於選管會就候選名單的有關問題作出的最後決定,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得在該決定公佈後1日內(2021年7月27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須載明上訴依據,及附同作為證據的資料交予終審法院。
對任何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或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經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受託人或其他提出異議人應即時獲得通知,以便在收到通知後1日內(2021年7月28日)提出答辯。
就候選名單問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終審法院須在5日內(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判。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選管會則於1日內在辦公設施張貼告示,公佈一份載有所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及其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總表。
任何候選名單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通知選管會;任何候選人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本人通知選管會。
退選通知必須以聲明書作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退選須最遲於2021年9月9日通知選管會。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及在選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之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選管會應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任何人士均有參選自由。
為保證所有參與選舉的人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從而有利於選民在不受任何約束下明瞭其意見及有利於選舉在完全自由下進行,法律規定,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其他參與者享有以下的特別權利。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拘禁,但如果是犯上可處以最高3年以上徒刑的現行犯,不在此限。
如果某候選人被提起任何刑事起訴,即使是透過控訴批示或等同批示提起的,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繼續進行,但如該候選人已被拘留則除外。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60日,該期間由選舉日前1日向前推算,即自2021年7月14日開始。為此,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向選管會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