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會的任期為四年,因此,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將於本年屆滿。為了順利選出新一屆立法會,經第11/2008號法律所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已經立法會通過,並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生效。法律全文亦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重新公佈。

為了更好地統籌和組織是次選舉,《立法會選舉法》規定,設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法履行各種職責及權限;管委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管委會下設秘書處,以協助其運作。

立法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所指的29名議員組成。《立法會選舉法》主要規範兩種選舉方式: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在直接選舉中,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作選民登記並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可在立法會選舉中選出12名議員。

在間接選舉中,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所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四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七年的法人,如已作選民登記並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可在立法會選舉中選出10名議員。

在兩種選舉中,得票數目轉換為議席的方法是:把每張候選名單的得票數按名單內候選人的排名序除以1、2、4、8及續後以一倍遞增之數,以此方法先為各張候選名單的候選人計算出一個決定其能否取得議席的商數,繼而將各個商數由大至小排列,按大者先得原則進行議席配給,一個商數獲配給一個議席,直至全部議席配給完盡為止。

為最後一個議席進行配給時,如果遇上商數相同的情況,該議席配給予尚未取得議席的有關名單;如果各張名單均已取得議席,該議席配給予得票較多的有關名單;又如果各有關名單的得票數也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委任議員共七人,由行政長官於收到《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總核算結果後十五日內委任。

立法會選舉網頁,會為大家提供以及報導選舉工作的各項資訊以及最新的消息。 

                                       
更新日期 : 20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