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帳目

各候選名單的開支的上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是次選舉的開支上限為3,549,622澳門元。

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並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且在選舉後90日內(2021年12月13日),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且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亦應按法律公開該帳目的摘要。

任何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得透過事先許可或追認讓其他人為該候選名單進行會引致開支的競選宣傳行為;開支的事先許可必須在作出行為前以書面作出,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許可後翌日將有關的許可行為通知選管會;追認須最遲自作出引致開支的行為起10日內以書面作成,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追認後翌日將有關的追認行為通知選管會。

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受捐獻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皆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1,000澳門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如為實物捐獻,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選管會可要求其他實體進行估價。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應於總核算結束後將結餘金額退還給相關捐獻者,同時,應透過選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所有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因不提出或已提出的候選名單不符合規範、已提出的候選名單退選或不制訂政綱而被選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

經選管會對各候選名單提交的帳目審核後,將以通告形式於選舉網頁及報章公佈選舉帳目審核結果,各候選名單無需自行於報章刊登其帳目摘要。

限期

選舉後90日內(最遲2021年12月13日)。

所需文件

詳細選舉帳目

☑ 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