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由下列市民組成:
主席:馮文莊
委員:劉仕堯
朱偉幹
劉玉葉
何慧卿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