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委員會
第1/CEAL/2005號指引

(1) 根據 3月 5日第 3/2001號法律 (《選舉法》 )第 10條至第 13條之規定,選舉委員會乃一個非常設之選舉事務管理組織,負責統籌及安排選舉之一切事宜。在履行職責時享有部份監察權限(見《選舉法》第 10條第 5項及第 6項),對部份選舉行為之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審核。

(2) 由於《選舉法》第 93條至第 95條對選舉活動(廣義言之)之收入及支出訂立規範,其中更對選舉 之 開支訂立上限 (見第 94條第 2款,並配合 5月 2日第 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故須先明確選舉收支所指之期間,以明確選舉委員會在審核帳目時所依隨之標準。

(3) 基此,根據《選舉法》第 10 條第 5 項之規定,選舉委員會議決及通過第 1/CEAL/2005號指引,內容如下:

計算選舉經費 (或稱競選活動之收支 (廣義言之 ))之起始日期 :

(I) -《選舉法》第 93條所述之 "收支 "乃自行政長官在政府公報上刊登選舉日之日開始計算 (即自公布 5月 2日第 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起 ) ,皆因此標準不取決於任何參選名單或人士之主觀願望。

(II) -關於 "收入 "及 "支出 "之概念及其所包括之內容,委員會將透過另一個指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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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並於 五月十八日公布。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馮 文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