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委員會
第3/CEAL/2005號指引

總結2001年立法會選舉之經驗及分析今年之實際情況,為使各候選名單於競 選活動期間得到公平之對待,亦為所有選民在平等條件下獲得關於各候選名單之參選政綱,以便憑良心及客觀資料作出明智之投票決定,選舉委員會根據經3月5日 第3/2001號法律通過之《選舉法》第82條第5及第6款之規定,議決及通過本指引,內容如下:

  1. 有 意將「政綱概要」郵寄予所有選民之參選組別須向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提交其已編排好、供印刷用之菲林底片(CMYK)及其四色打稿,面積以兩張攤開之A4紙跨 頁,即總面積為A3(420mmx297mm), 字數及字體不限,但文字必須與邊界距離至少15mm。此外,尚須提交上述稿件的電腦圖像檔案,規格為JPG(2680 x 1896);

  2. 「政綱概要」之內容必須屬實,並符合《選舉法》第71及第72條之規定;

  3. 參與直選之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須於八月二十六日前將其「政綱概要」之菲林及四色打稿送交選舉委員會(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以便由選舉委員會交印刷公司統一印製釘裝及郵寄;

  4. 如送交之「政綱概要」菲林及四色打稿不符合規定或於第(3)項所定期限過後提交,則視為放棄行使郵寄政綱之權利,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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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與間選之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如欲行使第82條第5及第6款所賦予之權能,亦應於第(3)項所指之期限前,將下項所述之「政綱概要」之數量送交選舉委員會:
    1. 代表僱主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1.001份(另加20份作後備之用);

    2. 代表勞工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715份(另加20份作後備之用);

    3. 代表專業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649份(另加20份作後備之用);

    4. 代表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之候選名單 >>>>> 7.590份(另加20份作後備之用)。

  2. 上文第(4)項適用於間選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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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會議上通過及適時公佈。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馮 文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