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有權在選舉當日及翌日免除履行公共職務,但為此應出具履行有關選舉職務的證明;

鑑於本年度立法會選舉的選民人數明顯增加,而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大部分均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預期這種情況可能影響部份公共實體於投票日翌日的正常運作;

亦考慮上述法律在解釋及適用上應結合公共實體須經常及長期向社會提供及維持公共服務的一般原則;

又鑑於上述一般原則明確載於多份法規內,尤其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六款;

亦鑑於需對《立法會選舉法》所規定的、作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免除上班的權利,適時予以承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於投票日翌日應享受免除上班的工作人員,如其人數多至影響向公眾提供較為重要的公共服務的公共實體的正常運作,有關部門的領導人應採取適當之措施,即妥善安排分批行使該權利。

二、上款所指安排,應在聽取有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後進行,而行使免除上班的權利最遲不得超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