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第4/CEAL/2005號指引

鑑於不少參選組別陸續設立「競選總部」及「分部」,現需對該事宜訂立一個公平之制度,發出指引,選委會根據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選舉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議決及通過第 4/CEAL/2005號指引,內容如下:

  1. 按照對《選舉法》第91條所作之邏輯性解釋,各提名委員會得設立俗稱之「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候選名單,「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之設立以七個為限(只有其中一個為總部),可全部或部份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2. 《選舉法》第92條所述之免費電話只限於安裝在「競選總部」內。

  3. 有關提名委員會須在「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開始運作前將該部所在位置及相關資料書面通知選委會。

  4. 各提名委員會可在其「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設置一個招牌,後者應儘量設於總部或分部所在建築物之單位外牆上,面積以2.5平方米為限。

  5. 為遵守《選舉法》第73條之規定,由政府免費供有關社團作為會址或其他用途之不動產不得作為「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

  6. 有關招牌之設置須符合安全之條件。

  7. 有關提名委員會須於九月二十三日午夜十二時前將有關招牌、向公眾展示之其他宣傳品、包括可識別有關參選組別之數字拆除,否則選委會將代為拆卸,費用由有關組別支付。

  8. 本指引並不免除有關提名委員會在設置招牌時對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則之遵守,尤其附件一所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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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十九次會議上通過及即日公佈。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馮 文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