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競選活動場地的規則(2005年) 第一條 候選名單進行競選活動的公共場地分佈於澳門、氹仔和路環 ( 詳見「供候選名單使用之公共場地總表」 ) 。
第二條 場地使用期與競選活動期相同,即 2005 年 9 月 10 日 至 9 月 23 日 。 第一條所指場地供每一候選名單的使用時間每日分為兩個時段:
使用第一時段及第二時段者須分別最遲於下午 4 時及晚上 12 時前離場及交還所借之公物。
第三條 為公平起見,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將以抽籤方式進行場地和時段的分配。
第四條 各候選名單對分配結果必須嚴格遵守,尤其要遵守進場及離場時間,以使各候選名單使用場地權利均受到保障。
第五條 分配結果將由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公佈周知。
第六條 分配結果公佈後,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條第三款,各候選名單得協議共同或互換使用本身獲分配的場地,但必須提前三個工作天向行政暨公職局發出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