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問題集

( 更新日期: 2013-06-14 )

組織提名委員會
 
1.若要參加直選,提名委員會最少需具備多少名成員?
直接選舉方面,每一提名委員會須由最少300及最多500名登載於本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自然人選民登記冊的選民組成。
Top
2.若要參加間選,提名委員會最少需具備多少名成員?
間接選舉方面,每一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登載於本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的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Top
3.今年有多少個合資格的法人選民?
根據本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登載於登記冊內各界別的有效法人數目分別為工商、金融界103、勞工界65、專業界55、社會服務界135、教育界27、文化界161及體育界173。

相對應選舉組別的法人數目及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如下:
選舉組別 法人
數目
組成提名委員會
所需法人的
最少數目
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 103 20
勞工界選舉組別 65 13
專業界選舉組別 55 11
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 162 32
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 334 66
Top
4.如何確定直選和間選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
直選和間選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取決於由行政公職局對提交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格的確認。
Top
5.填寫《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格時需注意什麼事項?
直選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格需經本身為選民的全體成員簽署并註明日期,其中應列明成員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所有簽名均須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式樣簽署。
間選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需由法人指派的代表簽署并註明日期,其中應列明法人的名稱及登記編號;所有簽名均須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式樣簽署。
Top
6.《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何時截止遞交?
確認申請的最後送交日期為6月28日(星期五),期限屆滿後不得就已提交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名單進行補充或替補。
Top
7.提名委員會是否必須要有葡文名稱?
是,每個提名委員會都必須具有葡文名稱。
Top
8.何處可索取《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
可到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索取,或透過立法會選舉網站www.eal.gov.mo下載。
Top
9.有朋友聲稱只要我幫忙在《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格上簽名,就會請我食飯,我可否接受?
選民是否參與組織提名委員會,應屬自願,不應涉及利益。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者,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某一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可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的“賄選罪”,此外,收受利益的選民亦將受罰。
Top
提交候選名單
 
1.如何參加2013年立法會選舉?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直接選舉僅可由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間接選舉僅可由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
Top
2.候選名單及政綱何時截止遞交?
僅在確認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之後才可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其最後期限為7月8日(星期一)。
Top
3.在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每張候選名單中,候選人的數目不得少於4人,這是否剝削獨立人士的參選機會?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名單,其所載的候選人不得少於4名,但亦不得多於分配予該選舉的議席數目,這一設計考慮本澳的選舉實際情況且並不導致剝削獨立人士的參選機會保障。
Top
選舉資格
 
1.在間接選舉方面,法人需具備什麼條件才有投票資格?
1)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2) 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3) 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4) 已按《選民登記法》的規定進行登記,並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Top
2.法人選民如何行使投票權?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每個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自然人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Top
3.若某人為多於一個社團的領導或管理機構成員,是否表示他或她可在間接選舉中,代表不同法人行使投票權?
不可,因為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即使屬於不同界別),為此,法人應獲得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
為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相關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Top
宣傳
 
1.除了選管會指定用作選舉活動的公共地方外,參選組別可否在其他私人地方進行選舉活動?
若非公營性機構及場所願意開放予參選組別用作選舉活動,需向選管會報備。
若相關機構及場所開放予某一參選組別用作選舉活動,且該等機構及場所實際上在一定程度向社會開放,則根據平等對待所有參選組別的原則,該等機構及場所亦應向其他參選組別提供同等機會。
Top
2.學校或私營機構可否開放予參選組別進行公開宣傳?
學校享有教學自主,但也屬向公眾開放的機構;在選舉活動過程中,如學校或私營機構提供予一個候選組別宣傳,其亦有義務公平地為其他組別提供同等的機會。
Top
3.今屆的競選活動進行期何時開始和結束?
宣傳期由2013年8月31日開始至2013年9月13日午夜12時結束,該一期間前後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和選管會第一號指引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責任。
Top
4.在競選活動進行期的前後可進行競選宣傳嗎?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80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和選管會第一號指引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處罰。
Top
5.法定宣傳期之前可否宣傳?
《立法會選舉法》第74條明確定出宣傳期的期限,故在該期間以外,尤其在該期間之前,以任何形式進行的選舉宣傳活動均抵觸《立法會選舉法》。
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法吸引選民,影響或決定其投票意向的任何行為(例如宣讀或派發參選政綱,派發任何與參選有關之宣傳品或物品張掛參選宣傳橫額等,或在不符合《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情況下舉行為選舉目的的示威及集會等),只能在法定宣傳期內作出,所有在該期間以外作出之宣傳行為,均屬濫用及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其將在各候選人之間引致不平等的狀況,並因此違反平等對待及機會平等原則。
Top
6.組織提名委員會,可否制成海報或其他廣告形式向外發表?
組織提名委員會屬立法會參選活動的其中一個程序,其目的僅為組成提名委員會,為此,任何人不應以參選人或候選人的名義作出拉票性質的宣傳活動,如以帶有『投票支持xxx』意義的呼籲或宣傳內容。
Top
7.在未正式公開選舉名單前,有組別及人士對外宣稱「有意」參選,其可否向傳媒發表言論?如不允許,會否剝削言論自由?
有意參選者可在社會上表明其參選意願,但不應在競選宣傳期開始前進行宣傳「拉票」。
《立法會選舉法》訂定今屆競選宣傳期由8月31日開始至2013年9月13日午夜12時結束,故此,有意參選者僅可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競選宣傳,期間,所有立法會候選人均可公平地依法開展競選宣傳。
Top
8.團體可否在投票當日請會員“飲茶”,以動員會員前往投票?
投票前後,均不應以提供任何餐飲膳食的招待作為投票的回報,否則,相關行為可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的“賄選罪",此外,收受利益的選民亦將受罰;由選舉程序開始及進行期間,任何人仕均不得以餐飲或其他利益引致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意欲及行為。
Top
收入與開支
 
1.2013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開支限額是多少?
根據第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各候選名單在2013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幣五百六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八元四角六分($5,644,278.46)。
Top
2.開支限額是如何制定?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93條第7款的規定,開支限額“須低於該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中總收入的百分之零點零二”。
本屆立法會選舉年度,為更科學地訂定立法會各候選名單的選舉開支限額,特區政府經總結各方意見,並以2009年立法會選舉開支最高的參選組別的開支為基礎,并按選舉後相關年度的通脹累計作出調整,從而訂定在2013年立法會選舉的各候選名單的開支限額為澳門幣五百六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八元四角六分($5,644,278.46)。
Top
3.兩個候選名單可否共享競選資源?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93條第5款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為此,共享競選資源違反有關規定。
另外,《立法會選舉法》第89條第3款規定,經公開抽籤獲分配予每一候選名單使用的地方、建築物、表演場所及其他公眾易於到達的場地,各候選名單不得共同或互換使用;同時,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舉行宣傳晚會的場地,各候選名單亦不應共同聯合使用。
Top
4.如何理解選舉開支?
選舉開支指候選名單或其受託人直接或間接為使有關候選人在競選中當選,或為阻礙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當選,而作出或將作出的開支,無論有關的支付時間是即時或之後作出。
此外,由候選名單其中一位候選人作出或其他人代為作出的選舉開支,均應視為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開支。
Top
5.義務服務需否計算為選舉開支?
義務服務不被計算為選舉開支。
義務服務指由自然人在其私人時間內,自願及無償地、親自提供服務,其目的在於接受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或為阻礙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當選。
Top
6.外地機構或個人可否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選舉?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的方針,為此,根據《基本法》第2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還規定了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務人員,由永久性居民組成,體現了澳人治澳。
為此,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93條第1款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外地機構和個人不得干預本地的立法會選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