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及六月十日以批示委任。其成員包括如下:
![]() 主席:葉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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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羅永德 |
![]() 委員:朱偉幹 |
![]() 委員:江麗莉 |
![]() 委員:陳致平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 向選民客觀地解釋關於選舉活動的事宜; |
(二) | 確保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名單能真正公平地進行競選活動和宣傳; |
(三) | 登記無意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的負責人所作的聲明書; |
(四) | 就分配電台和電視台的廣播時間予各候選名單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
(五) | 審核各候選名單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六) | 審核可能構成選舉不法行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 |
(七) | 在選舉程序的範圍內,要求有權限的實體採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保安的條件及行為的合法性; |
(八) | 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權限的實體; |
(九) |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
(十) | 就執行本法的規定而須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 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事宜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
(十一)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
(十二) | 作出本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於選舉總核算結束後一百五十日內解散,但如有需要,行政長官可延長其任期。
更新日期 : 201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