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 更新日期: 2017-04-12 )

 


一般問題
 
1.立法會選舉何時舉行?
2017年9月17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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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選出多少名議員?
在2017年9月17日,會由直接選舉方式選出14名議員,及由間接選舉方式選出12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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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在2017年9月17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的人士,是否必須登錄於選民登記冊?
是的。在2017年9月17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只有於2016年年底前已作選民登記、並登錄於2017年1月17日至26日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人士方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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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已登記成為選民?
可親臨行政公職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或透過自助服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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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及受託人
 
1.誰可以成為直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任何已作選民登記並登錄於2017年1月17日至26日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亦即選民)。
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否則可被科處罰金。
屬於提出候選名單的政治社團的選民不得成為其他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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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名選民可否成為多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根據法律規定,由組成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負責提出參選名單,因此當任何市民在多於一個的申請組成提名委員會的表格上簽署時,便成為了多於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而每一提名委員會均會提名不同的參選人,亦即,該名屬於不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存在相互競爭的候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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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數目有沒有限制?
有。每一提名委員會應最少有300及最多500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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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可以成為間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在有關選舉組別範圍內,只有被登載於在2017年1月17日至26日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指定的代表,方可成為間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每一名代表只可以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否則可被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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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間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數目有沒有限制?
有。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2017年1月17日至26日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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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誰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提名委員會指定一名本身為選民的成員為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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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活動期
 
1.競選活動期為哪段時間?
競選活動期由2017年9月2日開始至2017年9月15日午夜12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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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選舉前一日可以進行競選宣傳嗎?
2017年9月17日是選舉日,在2017年9月16日是不准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的。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2017年9月16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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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否在選舉當日進行競選宣傳?
2017年9月17日是選舉日,當日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2017年9月17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
2017年9月17日選舉日當日禁止在投票站內、設有投票站的建築物內,又或投票站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作出競選宣傳行為,包括於這些地方內:
  1. 使用某一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服飾或貼紙等;
  2. 透過與選民交談、呼喊口號、向選民示以手勢或信號等方式作出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競選組別的行為。
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2017年9月17日在投票站內或其100公尺範圍以內的地方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判最高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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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哪一日起,容許開始進行選舉宣傳活動?
競選活動期自2017年9月2日起開始。
在該日以前,提名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受託人可以為競選活動作預備,但不應進行競選宣傳活動。
法律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1.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2.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因此,任何人透過任何方式公開呼籲、影響或意圖影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或某一候選名單,均視作進行競選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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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選活動期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
 
1.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
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遵守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該法律作為一般法,對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進行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作出了規範。 對於未包含在上述一般法所規定需作出預告的集會、巡行或遊行,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核實每一具體事件之目的,判別事件是否屬競選宣傳活動。
《選舉法》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上述一般法規範者除外。
《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1.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
  2.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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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
 
1.誰須就競選宣傳活動作出通知?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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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作出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可以使用由選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為此而製作的表格。
通知是以經候選名單受託人簽署和親臨遞交的書面方式作出。
通知亦可以透過經使用電子簽名的電子途徑提交。
在法定期限屆滿前,亦可以透過傳真或電郵提交通知書,並在翌日提交經適當簽署的通知書正本以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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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的申報
 
1.是否所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都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在選舉之前的第18日至選舉日在澳門或外地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因此只有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舉辦的福利活動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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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所有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都有申報義務?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法人都負有申報義務,只有符合下列情況的法人舉辦福利活動時,才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
  1. 有候選人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曾擔任公司的機關據位人,例如董事、經理等;
  2. 有候選人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領導職務,例如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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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候選人擔任榮譽會長的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候選人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該社團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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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都包括哪些?非福利性質的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有關的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可以包括向成員提供免費或特惠的餐飲、旅遊,派發津貼、禮物,或者安排抽獎等包含福利因素的活動皆須申報。

法人舉辦研討會或茶話會等非福利性質的活動無需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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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在境外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如果有關的法人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不論這些福利活動是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舉辦,法人均須依法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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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可否新增福利活動或變更已申報的福利活動?
在2017年8月30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法人方可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新增福利活動、取消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福利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另外,法人最遲需於舉辦活動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有關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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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申報的福利活動舉辦期間可否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
已申報的福利活動必須是非競選性質的,即舉辦福利活動期間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舉辦福利活動並不豁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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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法人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舉辦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法人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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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哪些人可代表法人簽署「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
申報書應由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例如舉辦福利活動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者舉辦福利活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等代表法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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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法人有多名機關據位人參選是否全部需要在申報表內填寫?
舉辦福利活動的法人應在申報書第II欄內填寫作為候選人的姓名,以及該候選人在法人內所擔任的職務。如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在該法人內擔任機關據位人或其他領導職務,只須載明任一候選人的資料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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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舉辦同一活動時有多種福利內容應如何申報?
法人在申報時,倘某一活動包含派發不同內容的福利,例如在舉辦慶典晚宴的過程中派發奬學金,出席者獲贈禮物,則應勾選所有選項。如擬舉辦的活動內容與表格所預設的選項不符,例如晚宴中包含抽獎環節,則須勾選「其他」,並填報有關活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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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舉辦派發津貼和禮物的活動時應如何申報?
法人申報派發津貼的活動時,應填報津貼的名義(例如敬老金、奬學金)、種類(例如現金、禮券)和金額;申報派發禮物的活動時,應填報派發禮物的名義(例如敬老福包、優異生獎品)、禮物的種類(例如西餅、文具)及有關禮物的估算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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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擬舉辦派發福利活動的法人在申報有關活動時,須按照活動的計劃如實申報。在舉辦活動前如預見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取消活動,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舉辦活動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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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的申報
 
1.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
  1. 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2. 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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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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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17年8月30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有關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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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17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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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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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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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提供福利的活動的申報
 
1.如何申報旨在提供福利的活動?
申報書得透過親臨、傳真(89870917)、電郵(eal@elections.gov.mo)或網上填寫申報表(75c75d)提交。
親臨提交申報表的地點包括:
  1.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辦事處(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辦公室時間:9:00~18:00(星期一至五)
  2. 廉政公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 68-72 號裕華大廈地下),辦公時間09:00~19:00 (星期一至五)
在法定期限屆滿前,申報書亦可以透過傳真提交,但須在翌日提交經適當簽署的申報書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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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宣傳
 
1.使用音響宣傳需要獲得批准嗎?
在競選活動期,對於音響宣傳有一例外安排,就是只要這個宣傳並非透過商業廣告的形式作出,便無需取得批准或行政准照。
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音響的競選宣傳。
法律不容許在早上9時前或晚上11時後進行音響宣傳,但作出該等宣傳的地點屬封閉場地、表演場所、無住戶的建築物,又或有住戶的建築物而其住戶為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外,根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CAEAL/2017號指引的規定,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九時至晚上七時五十九分,85dB(A),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70dB(A)。而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在用作進行音響宣傳前必須經由環境保護局檢定該等裝置的最高音量度。因此,僅可使用經環境保護局檢定的裝置作機動車輛音響宣傳。
測量條件如下:
  • 噪音測量儀器(噪音計)的規格標準:
    • 噪音測量儀器(噪音計)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以下簡稱“CEI”)第61672號第一類或第二類標準
    • 噪音測量儀器(噪音計)的校正設備應符合CEI第60942號標準。
  • 氣象條件:進行室外測量時所使用的噪音計的麥克風應配有風罩;不應在有霧、雨、雷暴、平均風速超過5m/s或陣風超過10m/s的大氣條件下進行測量。
  • 測量時間:建議測量最大音量(LAmax)的參考時間為10秒。
  • 測量距離:測量位置與音響設備水平投影距離三米進行測量。
  • 測量高度:距離地面1.2米至1.5米的高度下進行。
  • 聲壓級及動特性:噪音測量儀器(噪音計)使用A計權聲壓級及快(Fast)特性。
受託人應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舉辦的音響宣傳活動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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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候選人須對音響宣傳的超標噪音負責嗎?
法律規定,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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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的安裝
 
1.各候選名單的設施內可免費安裝多少具電話?
可在各提名委員會總址免費安裝一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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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時可申請安裝免費電話?
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可自提交候選名單日起向行政公職局申請安裝免費電話。電話須在申請後八日內裝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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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設施的使用
 
1.提名委員會一成員為一工業用途獨立單位的承租人,可否將這一獨立單位作為籌備及進行競選活動之用?
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都市房地產的承租人得以任何方式出租其房地產,包括以不超過其本身租金的金額分租,供籌備和進行競選活動之用,且不論原來租賃的目的為何和有關合同上有否相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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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須將使用租用獨立單位的事宜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有關租用設施作為籌備及進行競選活動之用的事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須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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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選人得為獨立單位在用作準備及進行競選活動期間造成的損壞負責?
法律規定承租人、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須共同為因使用獨立單位作籌備及進行競選活動而造成的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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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日向選民提供幫助
 
1.是否允許提供免費接送服務以方便選民到達投票地點?
可以,只要所提供的接送服務不與任何形式的選舉不法行為有關及不影響當日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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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及投票方法
 
1.如何領取選票?
選民或投票人向執行委員會成員或核票員出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作登記後便可領取選票。
取得選票後,選民或投票人可前往投票站內的劃票間填劃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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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票是怎樣的?
選票是一張印有參加選舉的候選名單的名稱、簡稱或標誌的紙,各候選名單由上而下、橫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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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填劃選票?
選民必須使用選管會提供的放置於劃票間內的專用印章填劃選票。
選民只可在想投的一候選名單名稱的左邊空白方格上蓋上專用印。
在選票上蓋印後,選民須把選票向內對摺兩次,以免所投的票被泄露。
選民把選票摺好後,可離開劃票間並前往投票箱投入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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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如選民不慎損毁選票,可以索取另一張嗎?
可以的。如選民不慎損毁選票,應向執行委員會主席索取另一張,並將損毁的選票向內對摺兩次後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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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民可以在投票的地點表明自己的投票意向嗎?
《選舉法》禁止投票人在選舉當日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100公尺範圍內透露自己所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法律亦禁止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強迫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違反這些禁令即構成選舉的不法行為,會被處以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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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帳目
 
1.選舉帳目須公開?
候選名單受託人須於選舉日起計90日內,即2017年12月18日前,公開選舉帳目摘要,並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選舉帳目,且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
候選名單受託人沒有公開選舉帳目摘要屬實施選舉不法行為,並會被科處罰金。
候選名單受託人沒有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選舉帳目屬實施選舉不法行為,並會被科處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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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人應編製選舉帳目文件?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舉行會議組織以下文件:
  1. 他們作出的所有開支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便作為開支記入選舉帳目;
  2. 他人作出的選舉開支單據並附同證明開支經許可或確認的證明文件,以便作為開支記入選舉帳目;
  3. 由他們本人作出的所有捐獻或他們接受他人所作出的所有捐獻的證明文件,以便作為收入記入選舉帳目。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及提名委員會如無詳列或適當證明所有收入及開支,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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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收入
 
1.哪些屬於選舉帳目應詳細列明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用作負擔選舉開支的所有收入及捐獻均應詳細列於選舉帳目的收入中。每一項收入或捐獻都須列明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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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人可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和提名委員會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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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需要發出收取捐獻的證明?
需要。接受捐獻的人應發出留有存根的收據。
收據和存根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如捐獻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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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否收取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提供的捐獻?
不可。《選舉法》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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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籌募選舉基金,卻沒有就此發出收據及收集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應如何處理?
沒有發出留有存根收據的捐獻,則屬匿名捐獻。
《選舉法》禁止將匿名捐獻用作負擔選舉開支。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透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等機構發出收據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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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群永久性居民義務協助派發競選宣傳單張及其他競選宣傳物品。是否需要將此項捐獻列為選舉收入?
義務服務不視為一項捐獻且無須作為選舉開支進行計算。義務服務是指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在提供義務服務時,該人應表明有關候選名單。
舉行競選活動而不表明有關候選名單,尤其為了建議他人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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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開支
 
1.哪些行為須在選舉帳目詳列為選舉開支?
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所有有開支的行為。
包括:
  1. 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受託人以及候選名單受託人因參與選舉或為競選宣傳而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2. 因使用屬永久性居民實物捐獻的物品的行為的相應開支;
  3.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候選人或候選名單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所引致的開支。
不包括:
  1. 義務服務 (一個自然人在個人的私人時間內自願無償地親自提供的服務,目的是使獲其提供服務的候選人能獲選又或阻止另一候選名單獲選。);
  2. 未經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的競選宣傳行為。
任何人、社團或實體作出競選宣傳行為而引致選舉開支,但未獲有關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許可或追認者,即屬實施可處以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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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以下是較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
  1. 向為競選活動而聘用的服務人員和助理發放的報酬、津貼及交通補助;
  2. 向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人員發放的報酬、酬勞及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開支;
  3. 為候選名單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在選舉當日以及在籌備及參與選舉活動期間的膳食開支;
  4. 為選舉目的設立辦公室或工作地點的開支;
  5. 為組織競選活動租用場地和相關設備的租金開支;
  6. 設計、製造、儲存及派發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7. 製造、印刷、購買或租用因參與選舉而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設備所引致的開支;
  8. 因參與選舉而購買或租用交通工具所引致的開支;
  9. 因參與選舉而使用郵政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10. 展示和拆除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包括由行政當局拆除及移走違反《選舉法》所定限制而展示的競選宣傳物品所引致的開支;
  11. 依法在社會傳播媒介使用廣播時間或空間所引致的開支;
  12. 購買或租借用作競選宣傳的車輛所引致的開支;
  13. 在競選活動期間用以識別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助理及人員所使用的服裝引致的開支;
  14. 因參與選舉作出法律諮詢所引致的開支;
  15. 因核數師發出選舉帳目法定證明的服務所引致的開支;
  16. 為宣傳候選人而組織的慈善活動所引致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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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舉開支的限額是多少?
各候選名單在2017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00(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
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規定的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即屬實施可處以徒刑或罰金的選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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