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由一名主席和五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批示委任。其成員包括如下: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委員:戴祖義

委員:高炳坤

委員:容光亮

委員:陳致平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向選民客觀地解釋關於選舉活動的事宜;
(二) 確保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名單能真正公平地進行競選活動和宣傳;
(三) 登記無意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的負責人所作的聲明書;
(四) 就分配電台和電視台的廣播時間予各候選名單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五) 審核各候選名單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六) 審核可能構成選舉不法行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
(七) 在選舉程序的範圍內,要求有權限的實體採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保安的條件及行為的合法性;
(八) 將所獲悉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通知主管實體,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九)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十) 為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而須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A條、第七十五-B條、第七十五-C條、第七十五-D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事宜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十一)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十二)審核提名委員會提名程序及提交候選名單程序的合規範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並就接受或拒絕接受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
(十三)決定候選人喪失資格;
(十四)作出本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更新日期 : 2017年2月14日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由一名主席和五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批示委任。其成員包括如下: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委員:戴祖義

委員:高炳坤

委員:容光亮

委員:陳致平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向選民客觀地解釋關於選舉活動的事宜;
(二) 確保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名單能真正公平地進行競選活動和宣傳;
(三) 登記無意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的負責人所作的聲明書;
(四) 就分配電台和電視台的廣播時間予各候選名單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五) 審核各候選名單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六) 審核可能構成選舉不法行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
(七) 在選舉程序的範圍內,要求有權限的實體採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保安的條件及行為的合法性;
(八) 將所獲悉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通知主管實體,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九)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十) 為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而須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A條、第七十五-B條、第七十五-C條、第七十五-D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事宜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十一)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十二)審核提名委員會提名程序及提交候選名單程序的合規範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並就接受或拒絕接受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
(十三)決定候選人喪失資格;
(十四)作出本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更新日期 :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