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候選人如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2019年11月9日至24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參加由上點所指法人舉辦的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2019年11月6日),通過填寫《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CAEAL75D號表格,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通知選管會,關於活動的內容及其舉行日期及地點。
(1) 候選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候選人在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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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某公司的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經理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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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某社團或財團的機關據位人或領導職務,如會長、理事長,且候選人在2019年11月9日至24日期間參加上述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申報。
(2) 擔任社團榮譽會長的候選人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候選人在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曾擔任社團榮譽性質的領導,例如榮譽會長,則候選人在2019年11月9日至24日期間參加該社團舉辦的福利活動便需要向選管會作出申報。
(3) 候選人可否新增或變更已申報參加的福利活動?
在2019年11月6日法定申報期結束後,僅在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候選人方可向選管會申報新增或取消擬參加的福利活動,又或變更已申報的內容。另外,候選人最遲需於活動舉辦前兩日通知選管會有關的變更。
(4) 候選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負有申報義務的候選人在2019年11月9日至24日期間參加福利活動但未做申報,或者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便有可能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有關的候選人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金。
(5) 候選人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期間可否進行競選宣傳?
候選人在參加已申報的福利活動時,不能進行任何與競選有關的宣傳,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參加福利活動的人士傳遞支持其選舉的信息,否則便有可能構成賄選罪。
(6) 候選人申報的資料如出現變化應如何處理?
候選人在申報擬參加的福利活動時,須按照活動舉辦方提供的資料如實申報。如在活動舉辦前得知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等出現較大的變更甚至活動取消,應透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最遲於活動舉辦前兩日通知選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