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


被選資格

年滿18周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並被登錄於2019年1月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則推定在選舉中具有被選資格。


無被選資格
  • 不具投票資格;
  • 所從事的職務與取得被選資格有抵觸;
  • 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
  • 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八條規定放棄議員資格者,但僅限於同一立法屆且在其放棄資格產生效力後一百八十日內為填補選任議員的出缺而進行的補選。

候選名單及政綱的提交

間接選舉方面,候選名單必須由提名委員會組織和提出。候選人的數目應相等於配給予所屬選舉組別的議席數目,由於是次只補選1名議員,換言之,每一候選名單只有1名候選人。


所需文件

候選名單和政綱由提名委員會受託人以一份致選管會主席的親筆簽名申請書提交,並最遲在選舉日前第70日(2019年9月17日)提交。


申請書須:
  • 載有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姓名及其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並指出選舉名稱和提名委員會名稱;
  • 載有候選人的姓名及其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
  • 附同《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1號表格《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CAEAL22號表格
  • 附同可以證明提交候選名單的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文件;
  • 附同經候選人簽署,真誠聲明其接受提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不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接受提名聲明書》CAEAL24號表格
  • 遞交一份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的證明文件作為選舉按金。(有關繳付該款項的資訊可參閱選管會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的告示或立法會選舉網頁。)
  • 所有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限期

最遲在選舉日前第70日(2019年9月17日)提交。


候選名單的接納

選管會有權決定:

  • 候選名單提交過程有無違規;
  • 相關文件的真偽;
  • 候選人有無被選資格;
  • 接納或不接納候選名單;
  • 決定候選人喪失資格。

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選管會將於其辦公設施內貼出一份候選名單總表,其內詳載各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資料。

候選名單貼出後2日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對候選名單的提交過程的規範性或任何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提出爭議。

選管會如發現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存在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須最少提前2日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7日內,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亦可在同一期限內主動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或更換無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在同一期限內,候選名單受託人可以堅持候選名單提交過程並無違規及被要求更換的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但不妨礙於再被選管會否決後,提出更換候選人。

選管會須最遲於候選名單提交期告滿後9日內,作出關於上述事項的決定。


臨時名單

選管會在作出是否接納候選名單的決定後,須即時於其辦公設施內張貼告示予以公佈。

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3日內就選管會所作的決定提出異議,選管會須立即通知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以便其願意時,在2日內就異議作出答辯。而選管會須在答辯的期限屆滿後2日內對異議作出決定。

對於選管會就候選名單的有關問題作出的最後決定,有關的候選名單受託人得在該決定公佈後1日內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須載明上訴依據,及附同作為證據的資料交予終審法院。

對任何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或接納任何候選名單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經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受託人或其他提出異議人應即時獲得通知,以便在收到通知後1日內提出答辯。

就候選名單問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終審法院須在5日內作出裁判。


確定名單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選管會則於1日內在辦公設施張貼告示,公佈一份載有所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及其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總表。


退選

任何候選名單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候選名單受託人通知選管會;任何候選人均有權於選舉日3日前退選,但須由本人通知選管會。

退選通知必須以聲明書作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喪失資格

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及在選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之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選管會應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的權利

任何人士均有參選自由。為保證所有參與選舉的人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法律規定,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享有以下的特別權利。


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

自候選名單提交之日起,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有權獲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但該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60日,該期間由選舉日前1日向前推算,即自2019年9月25日開始。

候選人及候選名單受託人的任何權利或福利,包括薪酬或其他附加報酬,在免除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受到損害。


豁免

候選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拘禁,但如果是犯上可處以最高三年以上徒刑的現行犯,不在此限。

如果某候選人被提起任何刑事起訴,即使係透過控訴批示或等同批示提起的,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繼續進行,但如該候選人已被拘留則除外。


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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